40年并非是房產使用的年限,而是土地使用的年限,到期還可以續時間。
土地使用權指單位或個人依法或依約定,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。
根據我國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》第12條規定,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:
居住用地70年;
工業用地50年;
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衛生、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;
商業、旅游、娛樂用地40年;
倉儲用地50年;
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
參考回答:
根據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規定: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,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。而續期費用如何計算,目前的商住樓使用年限規定中并無關于此項的規定。
所有還是等真正 有效的法律出來之后,我們再擔心這個問題吧!現在的基本上都是猜。希望這個對你有幫助
參考回答:
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,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,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,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,應當予以批準。續期的,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,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。“這一條規定說明,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,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。而續期費用如何計算,目前的商住樓使用年限規定中并無關于此項的規定。一般來說,住宅房產權是70年,辦公樓是50年,商業是40年。但是,現在的房子都不會使用70年的,按現在的政策,商住樓產權到期后繳很少一部分土地續讓金就可以繼續使用了。年限和之前一樣。如商住樓產權到期,提供以下兩種情況以供參考:如果政府要收回土地,需要拆房子,那么會和房主談房子賠償問題。如果政府愿意把土地繼續給房主使用,那么可以再和政府簽土地使用的合同,交些土地使用費給政府。現在,拆遷補償,也變得越來越規范和有法可依。